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8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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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8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巧瑜(原名賴郁菁)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巧瑜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毒聲字第88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4年1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3536號、第422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不知悔改,未戒除毒癮,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12月3日中午12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點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業於105年7月1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各
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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