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經果,因強制戒治期滿,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六四九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0.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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