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76號原告 謝宗旻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禮全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苗栗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據此補正被告任**之人別資料及起訴狀繕本,並將起訴狀繕本依被告人數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