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508號原告 何黃淑珍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本院前依原告書狀所載被告 陳茂棋 、 林慶華 、 陳新興 、 林文淦 、 徐庚幸 之地址送達開庭通知,均因遷移不明而遭退回。原告應提出被告陳茂棋、林慶華、陳新興、林文淦、徐庚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