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684號原告 錢洪靜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錢隆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準備書狀,內應詳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及證物影本,並於下次庭期提出證物正本。
二、將準備書狀繕本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