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96號
原   告  張騰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樹勳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