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90號
原 告 琮達五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發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洲造船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47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