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2號
原   告  蔡淑英
被   告  陳重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本件建物之價額(
即本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最近一年度房
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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