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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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70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被 告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
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12月18日以106年度雄補字第1723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然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詢問簡答表及答詢
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原告之訴顯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