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43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439號
原   告  邱斯源
被   告  許仁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分別民國105年7月18日、同年8月19日向
原告借款,合計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
6年2月1日,詎料被告屆期不為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
之不理。為此,爰依上開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
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本票13張、支票2張等件影本為
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
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借款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核屬正當,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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