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禮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禮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姜禮仁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黃斯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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