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793號債權人八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華 債務人 謝珊珊時尚服飾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次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第115條、第116條、第116條之1及前條之命令,應送達於債務人及第三人,已為送達後,應通知債權人。前項命令,送達於第三人時發生效力,無第三人者,送達於債務人時發生效力。但送達前已為扣押登記者,於登記時發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2項、第11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執行案外人 劉冠麟劉錫 主於債務人謝珊珊即時尚服飾企業社處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分別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24日、同年12月4日以雄院高98司執文字第120758號核發扣押、移轉之執行命令,上開執行命令送達於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4樓,因無人收受而寄存於當地派出所,惟查並無債務人時尚服飾企業社之工商登記資料,且債務人謝珊珊迄今並未設籍於上開送達地址,有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訛。是上開執行命令並未合法送達於債務人,揆諸首揭規定,上開執行命令既未合法送達債務人,則系爭薪資債權亦無從移轉於債權人,從而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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