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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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聲請人 游文 添聲請人 嚴坤祿 相對人 劉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9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50萬元,並於同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總金額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債權額比例: 游文添 2分之1、嚴坤祿2分之1),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2年9月24日之借款、清償日期102年12月23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前揭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詎屆期後相對人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憑證、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5年7月1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105年7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11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社頭鄉│新厝││390│建│00│12│21.92│50200分之970││├──┼───┼────┼────┼────┼────────┼─┼──┼──┼──────┼─────────┼──────┤│002│彰化縣│社頭鄉│新厝││393│建│00│09│65.69│39分之2││├──┼───┼────┼────┼────┼────────┼─┼──┼──┼──────┼─────────┼──────┤│003│彰化縣│社頭鄉│新厝││401│建│00│00│75.38│50200分之970││├──┼───┼────┼────┼────┼────────┼─┼──┼──┼──────┼─────────┼──────┤│004│彰化縣│社頭鄉│新厝││403│建│00│02│09.44│50200分之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