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28號再審原告 張偉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簡上字第3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到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審判長法官姚貴美
法官陳賢德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