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3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王媛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王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王媛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9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嗣後復經本院以105年度聲減字第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應予更正)。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1號),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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