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401號原告盛固欣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吳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5,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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