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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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94號原告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浴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15,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368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支付之500元,仍有82,868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