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新清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龔芷儀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11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4年消債清字第104號裁定在卷,其名下僅有裕隆汽車,出廠年份為西元1990年,衡情已無殘餘價值,並無其他財產,復查無人壽保單,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各附卷可稽,本院於105年11月2日(發文日期)以北院隆105司執消債清晴字第52號函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未據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