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2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23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桂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6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桂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桂蘭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其本人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仍於酒後程度為吐氣後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2毫克情形下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漠視自身及公眾通行道路之安全,行為實不可取,並因而不慎與 蔡正良 所駕駛之自小客車發生碰撞;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衡以其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52毫克、犯罪之手段、所生損害、家庭經濟勉持狀況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曉汾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6894號被告林桂蘭女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巷00號居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桂蘭於民國106年6月11日14、15時許,在彰化縣○○鎮○○0路0段00號彰濱傢俱行附近之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0時20分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29分許,行經鹿港鎮彰濱五路2段76號前,與蔡正良(未受傷)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車禍,經警到場後對林桂蘭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21時46分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2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林桂蘭之自白。
二證人 蔡政良 之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一二-1、現場照片
、報告酒精濃度測定單、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檢察官李莉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盧彥蓓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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