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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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 張旭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9月6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俞妙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台幣)│││├──┼─────┼─────┼──────┼──────┼────┼─────┼───┤│001│馗佑國際貿│張旭桐│華南商業銀行│103年8月15日│70,000│HD0000000││││易有限公司││基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