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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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明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明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明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嗣於民國104年6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①以101年度訴字第5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②以101年度訴字第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確定;③以101年度訴字第8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④以102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所犯①②③④案共7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件受刑人於101年12月20日入監,先執行另案殘刑8月28日後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6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月18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洪幸如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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