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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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游家瑋 訴訟代理人 林昱宏 律師被告 賴美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27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陳文欽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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