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5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育綺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重豪
林子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