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2298號債權人 江枝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石榮三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石榮三之繼承人)姓名為何?住居所為何?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因每月還2500元,1年還30000元)。
㈢提出被繼承人石榮三之除戶戶籍謄本。
㈣提出被繼承人石榮三之繼承系統表。
㈤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