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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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86號原告 楊豐睿 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代表人 郭鴻文 訴訟代理人 吳至祥
施登凱 劉智遠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變更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於訴狀送達被告後,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撤回原起訴監獄行刑法處分部分,將原訴變更為被告私立長榮大學應令退學處分(如被證九)之訴既未經被告同意,本院亦以該退學處分係依私立長榮大學依大學法而定之學則第十一條之勒令退學處分,被告、訴訟標的及應行訴訟程序(應經申訴、訴願、行通常程序)均迥不相同。本院認為不適當,故原告變更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年4月21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