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1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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