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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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3月17日97年度交易字第63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前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以97年3月17日97年度交易字第6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本案已命再開辯論,因本件顯有依法應為公訴不受理之情形,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王奕勛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