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536號原告甲○○被告乙○○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庭。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