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原告庚○○被告丙○○
乙○○甲○○戊○○己○○
號丁○○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8月20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並經原告本人於同日具領而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具領簿冊影本各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彭淑苑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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