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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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
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違│有月幣肆元││南││南│││南│6││南9││反│期,伍佰││投│少│投│6││投│3││投執4││森│徒罰萬叁││地│連9│地│訴3││地│訴7│2│地4││林│刑金貳拾││檢│偵2│院│7││檢│││檢││法│六台仟貳││署│││││││││├──┼─────┼────┼─┼───┼─┼───┼────┼─┼───┼────┼───┤│毒防│有九││南││台│7││台│7││南1││品制│期月││投│毒3│中│上4││中│上4││投執5││危條│徒│4│地│1│高│8│15│高│8│22│地4││害例│刑││檢│偵4│分│訴1││分│訴1││檢│││││署││院│││院││││├──┼─────┼────┼─┼───┼─┼───┼────┼─┼───┼────┼───┤│毒防│有七│4│南││台│7││台│7││南1││品制│期月││投│毒3│中│上4││中│上4││投執5││危條│徒│起至│地│1│高│8│15│高│8│15│地4││害例│刑││檢│偵4│分│訴1││分│訴1││檢││││99│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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