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05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台幣4,620元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4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