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8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0號5樓(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彭詩雯 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9月2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周炳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