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855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代理人 林立強 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存字第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4年度裁全字第3862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1萬元為擔保,以鈞院94年度存字第2600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執行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1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泰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