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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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6年
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執行終結日期為103年3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信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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