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7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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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729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
被   告  江筑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壹拾元,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
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一所載。
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二言詞辯論筆錄節本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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