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43號
原 告 謝馨誼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娟 (原名 蔡麗娟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24,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