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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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51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毛馨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弘隆環保服務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