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4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簡逸銘
汪俊德 被告 吳芝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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