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74號聲請人 蕭啟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周芳安┌─────────────────────────────────┐│附表:107年度除字第9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106年8月22日│292,500元│HD-0000000│││行城東分行│行城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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