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50號聲請人 紀孟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7年度除字第9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3-ND-0000000-0│1│1000│├──┼──────────┼──────────┼──┼──┤│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94-NX-0000000-0│1│96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