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曾趙彩錦 (即被繼承人 曾能基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七年十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於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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