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01號聲請人 葛慧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陳稚文 │彰化商業│106年6月30日│14,637元│LN0000000││││銀行新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