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18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薛國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薛國良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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