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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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俊仁
塗志銘葉健駿徐明強趙志強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陸拾伍張及賭資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508號被告張俊仁等賭博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撲克牌65張及賭資新臺幣(下同)200元,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張俊仁、塗志銘、葉健駿、徐明強、趙志強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7508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撲克牌65張及賭資20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除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暨扣案物照片附卷可參外,並經前揭被告五人於警詢時供明在案,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
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