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調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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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213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楊俊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昌榮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5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務用謄本、異動索引、地籍圖謄本、光復初期土地登記舊簿、65年重造土地登記簿及登記申請書等資料已調得,請原告儘速聲請閱卷。
二、請提出:上開土地之共有人即「被繼承人 李仁業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出生日期:民國前6年12月1日)」、「被繼承人 李昌弘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地址:嘉義縣○○鎮○○里0鄰○○00號、死亡日期:111年2月9日)」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情形,其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亦須提出)及現存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無省略)。
三、請提出:上開各代之繼承人有無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如本院家事庭回函)。
四、如有合法繼承人未列於起訴狀內,請追加為被告;如有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請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該等繼承人為繼承登記,並提出最新完整之「被告、地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之起訴狀正本及按對造人數數量之繕本。
五、請就土地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換算面積以附表方式整理。並提出原物分割之具體分割方案(請以地籍圖繪製草圖,包含土地上所有地上物大致位置、各共有人分割取得土地約略位置區塊),將附表及分割方案提出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