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000號
原告太子 雲世紀 C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巧星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三、提出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號21樓之9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