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五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八六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復於緩刑期間內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一二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五號撤銷其前開偽造文書案件之緩刑後,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0六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前開三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而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0七四二六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十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三年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法矯司字第0九三0九0五六九七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曾淑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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