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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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編號M0000000號加彭共和國護照壹本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00000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審酌犯罪情節,認宜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業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並扣得偽造之「加彭共和國」核發之「MAX
ROM」之護照M本,而扣案之偽造護照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經查:被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五一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M0000000號加朋共和國護照為偽造一情,此有駐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大使館九十二十一月十二日聖多字第O九二一九O號函一紙附卷足憑,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依法宣告沒收。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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