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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