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181號上訴人 楊張端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 律師
參加人 楊正嘉 被上訴人 何益泰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 律師複代理人 楊延壽 律師被上訴人 陳義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黃麟倫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靜如